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陳春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智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明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47,5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82,214.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