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日亞特選名物股份有限公司、楊恒碩、合鴻食品有限公司、丁健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亞特選名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6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