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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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