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震豪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豪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曹夏華業經解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曹夏華業經解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