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周昱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922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