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淵勝、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史明潔、曾啓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