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楊人捷
- 當事人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竣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竣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所陳報之相對人地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規定相違,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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