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鍾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42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