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堅、呂柏松、乙用國際有限公司、何智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堅 代 理 人 呂柏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0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