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黃長發、台灣樂貝特有限公司、蔡靜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樂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2,41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