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 理 人 劉冠甫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光丞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連輝宏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連悅齊即連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1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