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如瓊、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葉書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如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