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潤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已簽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因喪失系爭票據而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系爭票據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屬無效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首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金額 1 潤鈞企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2 同上 同上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3 同上 同上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4 同上 同上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5 同上 同上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6 同上 同上 AC0000000 空白 空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