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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聲請人
佑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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