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昱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本件票據是支票或本票?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本件票據是支票或本票?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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