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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本件票據是支票或本票?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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