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昱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本件票據是支票或本票?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