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楊珮雯、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楊珮雯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