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張寗 上列聲請人聲報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爰提出相關事證,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 清算之內,同法第327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附具(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人所聲報之清算終結日在債權申報期間屆滿前,形式上難認其已完成該等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民事裁判確定。經本院函詢清 算人是否已清償,清算人陳報公司已無資產,無法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償債務,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