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岳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劉岳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叡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叡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