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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6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岡井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岡井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分別明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岡井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公司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前開財務表冊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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