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博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投保於路易奇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