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朱芷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號 債 權 人 朱芷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嘉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鍾嘉慧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後予以扣押,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於第三人星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就業保險資料,上開第三人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