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34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宇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俊文 債 務 人 黃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函查債務人王俊文之集保投保資料,債務人王俊文、黃淑雅之郵局帳戶、集保資料,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司查得債務人王俊文、黃淑雅之投保資料後為執行。而查,第三人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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