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4號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住同上
- 代理人
- 陳彧 住○○市○○區○○路000號6樓
- 債務人
- 劉玉任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玉任於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本件執行標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亥字第84177號執行命令扣押並核發移轉命令,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