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592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天聖 代 理 人 鄭正榮 債 務 人 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秀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秀珊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 號2樓屋內動產,上開動產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 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