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0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簡廷益 債 務 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董國華 人 下1層債 務 人 徐鴻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