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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9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王瀚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精緻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設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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