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建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名稱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證,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