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9號 債 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彭幸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總務科 吳黛山 住○○市○○區○○○路0段00號債 務 人 詹采庭 住○○市○○區○○街000號曹修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曹修銘於家利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之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