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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惠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債 務 人 葉庭瑋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士林分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士林分公司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妙字第9297號執行命令扣押並核發移轉命 令,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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