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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施議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存款資料、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查債務人投保資料後為執行。而查,第三人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所在地係分別位於高雄市路竹區及高雄市鳳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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