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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0至00、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秀玉 債 務 人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發債權憑證,而債務人之營業所設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債權人之民事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及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基本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營業所設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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