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 債務人
- 侯舒婷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如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姍姍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鄒永展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附表一、二、三不動產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處分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7人,卷附本院113年9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4年5月15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有如附表一至四之土地9筆,經送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參考鑑定價格,核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作為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之參考,而同時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依序訂定為9次、8次及3次,如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土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附表一、
二、三土地應予返還債務人。另附表四之2筆土地,依鑑定價格為30,147元,縱於第一次拍賣程序即為拍定,尚不足清償財團費用,且依鑑定報告書記載,該2筆土地現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變價不易,面積不大且債務人權利範圍甚少,無清算價值,為免程序浪費,附表四土地應予返還債務人。而債務人所有附表五之保險契約,均未逾149,357元,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爰不予處分。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所有權人:侯舒婷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朴子市 溪口 205 1,905.23 180分之1 270,000元 2 嘉義縣 朴子市 溪口 485 119.38 90分之1 7,000元 處分方法: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277,00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九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返還債務人。 附表二: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朴子市 溪口 212 677.28 18分之1 200,000元 處分方法: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200,00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八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返還債務人。 附表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第1次拍賣底價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朴子市 仁和 378 16.15 72分之1 1,000元 2 嘉義縣 朴子市 仁和 610 94.21 54分之2 12,000元 3 嘉義縣 朴子市 仁和 663 319.21 54分之2 41,000元 4 嘉義縣 朴子市 仁和 901 42.23 54分之2 6,000元 處分方法: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60,000元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三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返還債務人。 附表四: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朴子市 溪口 492 31.32 18分之1 8,874元 2 嘉義縣 朴子市 溪口 503 75.08 18分之1 21,273元 處分方法: 依鑑定價格所示,已不足清償財團費用,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附表五: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新臺幣/元) 處分方法 1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2,027元 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金額,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0000000000) 0元 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金額,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