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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2筆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於第三次公開拍賣程序,由應買人邱錦正及李昱霆應買,此有管理人115年6月23日113士清算仁字第2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支出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612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拍定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權利範圍1/3) 1,104,0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3000) 2,6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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