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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1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陳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被繼承人姓名?)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請提出適宜人選(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伯父母、叔嬸、姑姑等),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提出兩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未成年子女之)。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最新戶籍謄本。

㈦提出被繼承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㈧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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