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舒薇
- 被告郭玉貴、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郭玉貴 債 務 人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一行「積欠本金2,158,31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19,139,684元及2,158,318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