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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彥傑
相對人
兼債務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債務人
台灣玉山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 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1 年11月29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1 年9 月14日、111年11月29日、112 年6 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600 萬元、600 萬元、600 萬元,並簽發本票3 紙為憑。詎聲請人於本票屆至後提示,僅獲債務人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487 萬954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雖具狀陳稱:聲請人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即偽造業務上文書並行使之,藉以向法院施詐術,意圖騙取487 萬954 元,且本件尚未清償本金僅剩72萬2,443 元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經貿   81  2159.99  10000分之13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18 臺北市○○區○○街000號 3樓之1   臺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3層:52.03   陽臺:6.67 雨遮:6.65  全部   共有部分:經貿段1493建號,35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7           經貿段1495建號,348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89(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4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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