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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聲請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丙○○○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記明每筆遺產每位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若干,並提出被繼承人存款餘額及已匯款項證明,母親日常支出不得扣除)。

(二)提出各繼承人代墊支喪葬花費單據。

(三)詳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各筆遺產之分割情形,如已移轉登記或匯款予繼承人,亦請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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