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乙○○○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記明每筆遺產每位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若干,並提出被繼承人存款餘額及已匯款項證明)。
(二)提出被繼承人名下所有保單之受益人為丙○○、甲○○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列出保單號碼)。
(三)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中,關於編號2部分,請詳列扣除喪葬費用若干元;編號15部分應更正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登記為繼承人甲○○單獨所有,將侵害乙○○○應繼分,請更正後重新陳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