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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紫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相對人
呂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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