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紫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紫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相 對 人 呂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