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楊人捷
- 原告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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