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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 原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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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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