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 聲請人
-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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