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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
    林宗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2號 聲 請 人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 三、又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劉美華係相對人 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其已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本院乃於113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於同年7月15日具狀陳報上開二公司 尚未選任最新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陳報狀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能補正,依上開規定,亦難認此部分聲請合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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