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22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512,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未繳足程序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於 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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