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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正誠即昌軒企業社、高游春子、高翌騰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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