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83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婕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森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3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158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4月21日 1,000,000元 829,638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4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158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4月21日 1,130,000元 759,320元 113年6月23日 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