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
- 聲請人
-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16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16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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