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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承諺
相對人
派斯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7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5月10日 3,348,900元 2,594,800元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2 112年11月27日 2,809,800元 1,647,200元 113年9月22日 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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