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余江阿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25號 聲 請 人 余江阿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偉聆、楊偉慧、協泰園藝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偉聆、楊偉慧、協泰園藝有限公司所共同簽發票號CH0000000、CH0000000號之本票2紙准許 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裁定限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