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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麗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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