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驛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90號 聲 請 人 邱驛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極光天氣晴股份有限公司、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勝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