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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桃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坤
相對人
劉枝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 劉元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劉元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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